关于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规划局、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发展绿色建筑实施意见》,促进我省绿色建筑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和备案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12]47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现就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对象和主体
(一)投资的机关、学校、医院、博物馆、科技馆、体育馆等建筑,单体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机场、车站、宾馆、饭店、商场、写字楼等大型公共建筑,以及建筑面积超过20万平方米的居住小区,必须取得绿色建筑评价设计标识,并在竣工一年以后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识评定工作按照《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保障性住房实施绿色建筑行动的通知》(赣建保[2014]5号)执行,同时鼓励其他建筑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
(二)混合功能类型(即在同一建筑中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使用功能,如商用和居住等)的建筑应作为一个整体申报,不同功能区分别评价,整栋建筑评定就低不就高。一个完整区域中的部分单体建筑或建筑群单独申报评价标识时,涉及到人均用地、绿地率等该小区整体性指标,应按规划确定的整个区域的指标计算,各指标计算的相关统计口径必须一致。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由建筑物的建设单位提出申报,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参与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申报经建设单位同意,由设计单位负责,也可由设计单位与建设单位联合申报。
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的基本条件
(一)按照《关于开展一、二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工作的通知》(赣建科[2011]6号)附件的要求提供申报材料。
(二)申请“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范,以及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建设单位应要求施工图设计单位按拟申报的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设计,并在设计文件中提交绿色建筑专篇(详见附件1),其中国家机关办公建筑和大型公共建筑应将能耗监测系统作为必备内容。施工图审查阶段应同时对绿色建筑专篇进行审查。
(三)申请“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应当通过工程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质量安全事故。
三、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和评审程序
(一)申请一、二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直部门及所属单位可直接向住房城乡建设厅申报。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向省厅推荐。申请三星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应经省厅初审备案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推荐上报。未经省厅备案的评价标识项目,一律不计入各地绿色建筑标识项目考核完成指标,不受理有关绿色建筑财政奖励申请。
(二)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厅建筑节能与科技处,负责全省一、二星绿色建筑评审工作,具体评审前期准备工作委托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组织实施。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随时受理,经初步审查合格后,根据具体情况不定期组织评审委员会审查。经评审符合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条件的项目,我厅发放江西省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预备案号”,待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后发放正式备案号。
四、加强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监管
(一)各地要将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纳入工程建设程序管理。对需要执行绿色建筑设计标准的项目,应将绿色建筑要求纳入规划设计条件。要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要求,将建筑节能信息列入房屋销售合同中。对未获得预备案号的项目,不得办理施工图设计文件备案,不予核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不得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依法应当进行竣工能效测评及检测但结果未能达到相应标准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及相关评价技术细则等的规定,加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审查和管理工作。要认真组织本地区相关规划、设计、施工等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绿色建筑相关培训,不断提升开展绿色建筑标识评价管理工作的能力。在具体实践中的好做法、好经验,或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与省厅联系。
联系人:厅建筑节能科技处 余海浪
联系人:厅建筑节能科技处 余海浪联系电话:0791-8622298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14年3月12日
文章来源:http://www.jiangxi.gov.cn/art/2015/4/3/art_5147_264661.html